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林振雄 相對人 洪瑪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 陳秉彝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84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段││121││242.11│全部││├─┼───┼────┼───┼──┼────┼─┼──────┼────┼──────┤│2│苗栗縣○○○鄉○○○段││127││432.43│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