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74號附民原告 陳任琪 附民被告 陳峻平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147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已於108年4月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5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審判筆錄、起訴狀上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縱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郭瓊徽法官蔡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