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 蔡俊盛 被告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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