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 劉必勇 被上訴人 王登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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