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原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皓平選任辯護人趙培皓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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