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 陳文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斯藝堂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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