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訴訟代理人 黃存志 被告 方珮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第5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王惠芬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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