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典鷹
盧奕勛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美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清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759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