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及檢察官求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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