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四七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案件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有前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即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死亡,並辦理除戶登記完畢,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單一紙在卷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本應為被告不起訴處分,卻因未察而於被告死亡後之翌日即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誤對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以,本件起訴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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