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等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廿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月十二日確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八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違反電業法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卅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四九九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