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判處有期徒刑之懲罰(現正執行中),仍無法戒除毒癮,再度施用毒品,足見其陷溺頗深,惟念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僅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並未造成他人明顯危害,且事後亦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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