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暖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黃淇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第簡易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侯明正
書記官陳惠萍
通譯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惠萍
法官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