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80號

原告 涂麗真

劉宏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曾俊嘉

新高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華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被告 王家淇 即天龍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羅同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4月25日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之113年4月19日具狀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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