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9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陳正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院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82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