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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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1號

原告任皮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心悅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法提出起訴狀繕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需附與原起訴狀相同之證物附件),逾期不繳及未補提起訴狀繕本,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蕭榮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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