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90號聲請人Cote,ChadDave相對人 劉智仁 即臺南市私立永進文理短期補習班
劉智仁即臺南市私立必勝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證據保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准予聲請人就部分證據予以保全,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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