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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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7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丙○○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係為何年月日?(請務必載明”提示日”三個字)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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