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原告丁○○
被告丙○○被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附民字第162號就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431號妨害自由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吳金芳書記官許珈綺調解委員宋烱烟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丁○○被告丙○○
甲○○乙○○調解委員宋烱烟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甲○○願返還原告之欠款新台幣貳萬貳仟元,應於民國97年11月3日交付予被告丙○○,旋原告再向被告丙○○拿取。另被告丙○○及乙○○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除接受道歉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許珈綺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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