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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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1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字第305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東柏書記官劉國偉調解委員黃勇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黃勇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8月26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26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林園三莊郵局;受款戶名: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共分為3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26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劉國偉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根據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