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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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仁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50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甲○○前科之記載部分更正為「甲○○前因公然猥褻案件,分別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50號、104年度易緝字第29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8月確定,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5年9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犯罪事實欄第4、5行「意圖供人觀覽」補充更正為「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甲○○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除有如上述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外,另曾於99、100、103、106年間先後6次公然撫摸生殖器為猥褻行為之前科紀錄,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竟猶不知反省,再為本案犯行,使見聞者心生厭惡不快,且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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