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2號聲請人 張靜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富瑋 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非財產權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