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馬美玉
游子賢 游蒼巖 游千慧 被告 林正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5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