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22號原告 郭佩琳 被告 王俊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9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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