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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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84號聲請人 王寶彩
王宏盛 王宏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業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之證明文件。
二、如仍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請於期限前完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