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7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珮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珮芬於民國92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42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05日止累計426,337元正未給付,其中235,329元為本金;191,00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507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珮芬│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42%│││235329││2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