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86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909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林瑞源 之債權人,林瑞源於民國99年5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向本院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23902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戶籍謄本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繼字第909號卷證,核閱無訛。聲請人為瞭解林瑞源之遺產及繼承情形,聲請閱卷,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