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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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15號原告 陳淑娟 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
陳曉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