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與第三人 羅正 間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終止與第三人羅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許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人甲○○於四、五歲時為第三人羅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然因羅正已於79年3月10日死亡,又無其他親人,聲請人希求能認祖歸宗,回復本姓,爰聲請終止聲請人與羅正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 伊之 養父即第三人羅正已經過世,養父生前並未娶妻等語,有本院98年12月2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憑,當可信為真實。又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本件聲請應予許可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