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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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2月30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美鳳 │陽信商業銀行│98年2月15日│46,770元│AD0000000│││││自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