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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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柒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一、二部分均已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清安法官宋明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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