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號聲請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
蔡綠潔 相對人即被告 林溪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審無繳納裁判費,聲請更正原判決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雖免徵裁判費,然未一併免徵訴訟費用,故判決主文並非一概無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
三、查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然是否亦無訴訟費用發生,並非由判決內容一望即知,是尚非屬判決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本件於本院第一審民事庭審理時,確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零元,聲請人如認仍有確定其數額之必要,自得於判決確定後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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