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鑽焮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鑽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鑽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槍砲彈藥刀│有期徒刑│103年2月9│本院104年度訴緝│105年1月4│││械管制條例│8月,併│日至11日│字第292號判決│日││││科罰金5│││││││萬元││││├─┼─────┼────┼──────┼────────┼──────┤│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3年2月10│本院104年度訴緝│105年2月15│││制條例│9月│日│字第289號判決│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3年2月10│本院104年度訴緝│105年2月15│││制條例│3月│日│字第289號判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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