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玉英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下午4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由東往西行經雲林縣○○鄉○○○○道路與文光路口欲左轉文光路時,原應注意該路口之閃光紅燈號誌,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通過該路口,適 貝燕媚 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搭載告訴人 張素芬 ,沿文光路由南往北行經該路口,貝燕媚亦未注意其行向之閃光黃燈號誌,注意慢行小心通過,而貿然通過該路口,致2車發生碰撞,貝燕媚、張素芬人車倒地,告訴人張素芬因而受有右小腿開放性傷口、右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05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9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狀各1件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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