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638號聲請人長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