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十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