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儒芳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主張上訴人所占有之土地面積為五十八.八四坪,即約一百九十四平方公尺,原審乃據以按系爭土地八十六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見原審卷第二○頁及第二一頁之土地登記謄本)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九十七萬二千五百五十元,惟查前開上訴人所占有土地之面積嗣經原審囑託台北縣板橋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為二百八十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二二頁之附圖),則占有面積顯有變動,自應依新測得之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按系爭土地八十六年公告現值重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四十萬元,則被上訴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四千零一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萬一千零二元,除被上訴人已繳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二十六元,及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一萬四千五百八十九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四千二百七十五元及第二審裁判費六千四百十三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B書記官曹聖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