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 梁慶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明珠 及 蔡華標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