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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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乙○○
號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執行命令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