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蘇華潔 被告 徐舒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53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11月26日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5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業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1537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參。而原告於108年8月6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足憑。至被告固於108年8月15日就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原告係於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537號刑事判決後,且於被告就前揭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前,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前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雖非合法,然被告所犯詐欺刑事案件經提起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時,依首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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