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74號聲請人翁財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魯家業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6年度裁全字第3994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臺幣3萬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6年度存字第49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已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 魯家業業 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發現死亡,此經本院職權查證屬實,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魯家業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