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銘選任辯護人商桓朧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4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家銘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