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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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利益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上訴人 吳興家 被上訴人 許義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利益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18,521,3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59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