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約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約瑟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約瑟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2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6月18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有本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577號、108年度壢簡字第140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本院考量受刑人前後2次犯行之時間並非相近,且犯罪類型、手段均不相同,又原判決業已分別詳細交代量刑之依據及理由,並參衡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面對刑罰之表現,復從刑罰邊際效應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審視本案刑罰之嚴厲性後,認為不應在執行刑上縮減各罪原宣告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險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18日│106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1294號│毒偵字第34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壢交簡字第577│108年度壢簡字第140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5月21日│108年08月15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壢交簡字第577│108年度壢簡字第1404││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6月18日│108年09月16日│││確定日期│││├───┴────┼──────────┼──────────┤││有期徒刑部分,業於10│││備註│7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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