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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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64號債權人 鍾鴻文 代理人 彭彥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沛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金額究為新臺幣「93,415元」抑或為新臺幣「
93,365元」?因依臺端聲請狀附表所示,實還本金欄總額為新臺幣6,635元,與臺端附表內已還本金新臺幣6,585元不相符,若有誤繕,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㈢請提出債務人蘇沛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