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九號上訴人 陳誌明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辯稱:當晚係告訴人A女(偵查卷代號:0000-000000,已成年,姓名、年籍均詳卷)自己說想知道電視上韓劇演掐脖子掐到人要死不活的感覺,叫伊掐她脖子,伊覺得好玩,才掐她脖子,後來伊依A女之要求大力掐,A女就大叫「不要、不要」,且自己拉自己內褲,伊覺得情形不對,為了不要讓A女繼續叫,所以就更大力掐住A女脖子,伊沒有拉A女的內褲。而案發地點為出租公寓,住滿房客且隔音不佳,倘經A女反抗,極易被人發覺,伊並無對A女強制性交未遂之犯行云云,如何之不足採信,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詳為指駁、說明,其採證認事,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何違背法令可指。上訴意旨就原審所為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證資料為具體指摘,仍執與其上開所辯相同之陳詞,並以A女在其套房與其獨處一小時,毫不避諱,而讓其有對之為性交之機會,A女所稱上訴人違背其意願,亦有違經驗法則云云,指摘原判決違法,係以自己片面主觀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已明白論斷之事項,重為單純事實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何菁莪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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