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8號上訴人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長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74,2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玲玉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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