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永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永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關於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證據部分「業據被告吳永祥於警詢中均坦承不諱」更正為「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1月27日編號…」更正為「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3月2日編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吳永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附件所載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9年7月3日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次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予依法追訴,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仍不思徹底戒毒,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屏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竟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自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1205號被告吳永祥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永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9日10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在高雄市大寮區某工地,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 陳世彬 販賣毒品案件,發現吳永祥疑有向陳世彬購買毒品之情事,而於110年1月19日10時40分許,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永祥於警詢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0年
1月27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尿液原始編號:屏社皮00000000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及本署鑑定許可書各1紙附卷可稽,堪信被告自白為真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並於10
9年7月3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於10
9年7月10日經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於觀察勒戒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自應逕予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檢察官高永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