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一人之
代 理 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
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戊○○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戊○○、丙○○等二人願意就座落嘉義市○路○段○○
  ○○○○○○號及5225建號(即門牌為嘉義市○○路○○○巷○○號)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於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二日及所為買
  賣行為及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
  銷。
二、相對人丙○○同意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六年元月二十
  九日就前項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於塗銷,並回復於
  相對人戊○○名下。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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