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一人之
代 理 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
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張鑽銘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相 對 人 戊○○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等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戊○○、丙○○等二人願意就座落嘉義市○路○段○○
○○○○○○號及5225建號(即門牌為嘉義市○○路○○○巷○○號)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於民國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二日及所為買
賣行為及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九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
銷。
二、相對人丙○○同意將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九十六年元月二十
九日就前項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於塗銷,並回復於
相對人戊○○名下。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