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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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號原告 王惇凰 被告 朱厚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儲鳴霄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861 號(113.04.1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4 號裁定(113.05.2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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